江苏省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 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方向,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 践;有较好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在科技创新,引进、消化和吸收新技术中 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中级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 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环境保护专业的科研、监测、工程、管理、监察及信息、咨询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信息、发展方向、前沿研究课题,能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研究,或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从事环境科研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国家、省(部)级科研课题研究。
2.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2项以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厅)级科研课题研究。
3.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广项目2项以上。
4.作为主要成员完成开发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新技术2项以上。
(二)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国家、省(部)级专题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2项以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厅级)专题项目研究;或主持2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3项以上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县级)专题项目研究。
2.作为专项技术负责人,从事环境监测、监测技术开发、数据综合分析等工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精通大型仪器的使用和管理,能指导初、中级技术人员操作大型仪器。
(2)组织并承担了大型综合性环境质量报告、规划、方案的制定。
(3)主持了环境监测方法的开发,拓展了监测领域。
3.负责环境监测业务管理或质量管理等工作,能独立发现和解决较复杂的疑难技术问题,成绩突出。
4.从事环境监测大型和中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等工作5年以上,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成绩显著。
(三)从事环境工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大型环境工程设计1项以上、中型环境工程设计2项以上或小型环境工程设计5项以上,或主持制定大中型环境工程技改方案2项以上,并被采纳和通过验收。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责大型1项以上、中型2项以上或小型5项以上环境工程施工、调试、运行或运营,并通过验收。
3.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开发2项以上或引进、推广应用环境工程新技术3项以上,效益显著。
(四)从事环境保护管理、监察及信息、咨询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制定、修订市(厅)级以上颁布的环境规范性文件(含法规、规章、标准)、规划、技术政策等3项以上。
2.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1项国家、省部级专题环境管理项目研究;或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2项以上地市级环境管理项目研究;或主持2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3项以上县级环境管理项目研究。
3.作为环境管理专项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编制3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环境管理业务的规划、重大项目的计划或方案,并取得显著成绩。
4.从事环境监察工作,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调查解决2项以上环境监察重大专项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
5.作为专项技术负责人从事市(厅)级以上环境信息系统的研制、管理、维护等工作,成绩突出。
6.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大型1项以上或中型3项以上环保项目的技术咨询,并通过审查或验收。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技术负责人开发环保新技术获得国家专利并转化为商品,或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2项以上新技术,获得明显经济效益(利税30万元以上)。
(三)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完成环境工程项目大型1项以上或中型2项以上或小型5项以上,实施后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可有效解决所在地环境问题,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环境科研、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环境信息等工作,其成果有2项以上被采用或受到市(厅)级以上环保部门的书面表彰。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环境项目的技术咨询,取得明显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咨询总额(以合同为准)累计达50万元以上,或咨询成果被评为市(厅)级以上优秀咨询项目。
(六)环境监察人员主持编写2篇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或调查报告,得到县级以上政府认可并作为决策依据,或受到市(厅)级以上环保部门的书面表彰。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