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实施人才引领和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深化陶都英才工程,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主动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加快以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服务载体建设为大学生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吸引更多的大学生来宜创业创新,根据省市关于加快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的相关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陶都英才工程,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宜发〔2016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大学生创业园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面向从事科技创新类或创意设计类及其他创新创意类项目的大学生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创客,为其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创新创业孵化的服务平台。

第二条  大学生创业园实行市场化管理、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支撑相结合的发展机制,积极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包含互联网+”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为一体的全新服务载体。

第三条  认定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运行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或独立团队,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2、大学生创业园地址应是交通便捷、周边配套设施完善,能提供食宿、办公、公共交通等便利服务。可自主支配的场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原则上应为管理服务机构自有(如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其中公共服务和办公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和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配套设施。

3、入驻大学生创业园创业企业或团队30家以上,其中大学生初创企业占园区企业的比例达50%。创业企业或团队与创业园签订服务协议,以创新为核心理念,以实现创意的产品化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明确的科技创新类或创意设计类活动,开发的项目或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4、对初创期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给予不低于20平方米一免两减半(第一年租金全免,后两年租金减半)的创业场地;能提供200平方米以上免二年租金场地,用于优秀创业项目的入驻。

5、建立有利于大学生创业的融资机制,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天使投资基金,作为大学生创业企业小额贷款的担保基金和天使投资。引进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6、建立专门的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服务机构和工作场所,有相对集中的产、学、研一体化配套设施,配备能够为创业者提供规范、高效服务的专业运行团队。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可查询入驻企业的详细信息的系统,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制度、毕业与退出机制,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等。

7、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专兼职导师人数不少于10人,常驻导师人数不少于3人。

8、经常性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与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充分利用政府延伸服务、本地存量科研与生产设施,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9、建立新型市场化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第四条 政策措施

1、启动资金。经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视其固定资产投入、注册资金、就业人数、年销售规模给予一次性10-50万元的启动资金资助。

2、运行补贴。为扶持大学生创业园健康成长,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10-50万元的运行补贴,对考核良好以上的企业连续扶持3年。对于连续3年考核优秀的企业,适当延长扶持期限,但总扶持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A、优秀标准:每年新引进创业企业或团队20个以上,有20%以上的创业企业实现100万以上销售;入驻的大学生初创企业占园区企业比例达到50%以上,初创企业孵化成功率达40%以上,且带动就业不低于1:5,大学生成熟企业带动就业不低于1:10;建立有利于大学生创业的融资机制,引进或设立的天使投资须每年对入驻企业进行投资或为大学生创业企业小额贷款进行担保,且每年度投资企业不少于3家,投资总额在30%以上且年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组织举办市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1次,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全年不低于12次;有创新的知识产权,每年申请专利不少于20件,授权专利不少于10件。符合以上等条件,考核为优秀。

B、良好标准:每年新引进创业企业或团队15个以上,有15%以上的创业企业实现50万以上销售;入驻的大学生初创企业占园区企业比例达到50%以上,初创企业孵化成功率达30%以上,且带动就业不低于1:3,大学生成熟企业带动就业不低于1:8;建立有利于大学生创业的融资机制,引进或设立的天使投资须每年对入驻企业进行投资或为大学生创业企业小额贷款进行担保,且每年度投资企业不少于3家,投资总额在20%以上且年投资金额不低于60万;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全年不低于8次;有创新的知识产权,每年申请专利不少于15件,授权专利不少于8件。符合以上条件,考核为良好。

C、合格标准:每年新引进创业企业或团队10个以上,有10%以上的创业企业实现30万以上销售;入驻的大学生初创企业占园区企业比例达到50%以上,初创企业孵化成功率达20%以上,且带动就业不低于1:2,大学生成熟企业带动就业不低于1:5;建立有利于大学生创业的融资机制,引进或设立的天使投资须每年对入驻企业进行投资或为大学生创业企业小额贷款进行担保,且每年度投资企业不少于3家,投资总额在10%以上且年投资金额不低于30万;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全年不低于5次有创新知识产权,每年申请专利不少于10件,授权专利不少于5件。符合以上条件,考核为合格。

3、小额贷款扶持。加大对大学生创业企业的金融支持,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门槛,对信用良好的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

4、无偿资助。围绕创业项目的展示、遴选、培育和落地,建立创业项目征集机制。每年评选一批优质大学生创业项目,对获奖项目在宜落户的,按规定给予10-20万元的项目无偿资助

5加强创业孵化服务。对在大学生创业园实际孵化成功的企业(在创业园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创业园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给予每户10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

6、鼓励大学生创业园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拓展、完善创新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激励大学生创业园发展壮大,相关部门将根据园内企业注册、销售增长、税收贡献、专利申报、品牌建设等服务结果和产出成效,给予相应的奖励。

7、鼓励各中介服务机构,如投融资机构、法律服务所、会计事务所、人力资源公司等入驻大学生创业园,并开展各类服务。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享受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奖励。

8、支持大学生创业园向上申报。对达到国家、省、无锡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众创空间条件的,人社部门将优先向上级部门推荐。优先支持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创业企业申报上级各类创业资金项目。

第五条  认定材料

1、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经所在镇(街道、园区)同意后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宜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请表》(附件一)

2)相关资质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孵化基地经营资质、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

3)创业园建设和发展情况,包括基地建设情况、创业孵化服务情况,创业资金建设证明、资金投入证明,引入或合作的风投机构和投融资企业的法人资质证明及合作协议。

4)大学生创业园在职管理人员情况一览表(附件二)。

5)大学生创业园入驻企业和团队情况一览表(附件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

6)园区管理制度,创业孵化服务办法、措施及相关承诺。

第六条  创业园职责

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应成立创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园区管理和服务制度,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创业孵化服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大学生初创企业提供经营场地,以及适合大学生创业特点的信息交流平台、园区企业集中展示平台。开展一站式服务,协助办理开业等手续并提供后续日常管理服务。

(二)与专业机构合作,提供创业能力测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经营管理培训、员工技能培训、政策咨询、创业信息等服务。

(三)积极开展创业项目推介活动,并为园内企业提供天使投资、项目孵化、导师指导、业务外包等服务。园区可建立创业导师队伍,或与市创业导师团合作,对入驻园区大学生进行分类指导。

(四)帮助大学生创业者申请知识产权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租房补贴、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帮助大学生创业者申请享受税费减免、财政补贴、金融支持、场地供给、人才引进、员工招聘等优惠政策;帮助大学生创业者申请创业项目无偿资助、天使基金引导、科技中小型企业等扶持政策。

(五)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行业发展、产品推介、投资信息和园区建设等各类创业信息共享,及时更新和维护园区创业信息。

(六)园区应设立固定公示栏,有条件的园区开设内部创业服务平台,将创业园运行情况(创业入驻、退出,园区空位等)、政府和园区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等信息不定期发布公示。

(七)根据自身管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基础管理数据统计制度和入驻企业孵化情况定期分析制度,重点做好入驻创业企业经营情况、跟踪帮扶情况、创业带动就业情况等统计工作(附表四)。

第七条  管理考核

各镇、园区的科技人才办负责对所辖区大学生创业园的日常指导、服务工作。市人社、财政部门每年对大学生创业园进行绩效考核评估,经考核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创业园:

(一)大学生创业企业和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未达到标准的;

(二)未按认定条件规定,对入园大学生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提供相应优惠政策的;

(三)创业园场地挪作他用,不具备连续孵化功能,创业园性质发生变化的;

(四)不按规定参加考核的;

(五)有违法行为的。

对年度绩效考核评为不合格的大学生创业园,市人社、市财政部门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停止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收回标牌,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其它

凡申请创建大学生创业园的单位,对经营方式、场地面积等符合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基本条件,建设规划方案经市人社、市财政部门确认,对创建的单位给予最长一年的建园培育期,在培育期内,除建园奖励外,对入驻大学生创业企业给予相关的政策扶持,培育不成功的,终止执行相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本意见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扶持政策与其它文件重合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本意见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宜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请表》

2、《大学生创业园在职管理人员情况一览表》

3、《大学生创业园入驻企业和团队情况一览表》

4、《大学生创业园企业孵化情况一览表》